不予处罚?排污许可证到期未提交延续申请附关于排污许可证延续相关问答汇总

发布时间:2024-05-25 06:50:44   来源:  工业环境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大学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是做普通高等教育培训工作,校内有住宿和热力供应,目前有11台锅炉运行,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从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检查时有效期已经届满,但未提出延续申请,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即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经调查,该单位未在许可证办理系统提交延续申请,是因为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给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时,发现其中6台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规范,将建设年代不同、执行标准不同的6台燃气锅炉共用一个排放口,应执行更严的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而不是80毫克/立方米限值。为此该单位正在进行老锅炉提标改造,因改造还没完成而未提交延续申请。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对该单位处理问题上,总队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符合“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前述规定实施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只是程序性违法,对环境不产生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督促其及时提交延续申请,不启动立案处理程序。

  经总队研究,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是该单位3年以来锅炉台数和总规模没有变化,不需要变更、重新申报许可证;二是该单位未出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需要吊销许可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未在许可证办理系统提交延续申请,是因为老锅炉提标改造还没完成,并不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延续”的情形。鉴于该单位未申请延续行为仅是程序性违法,未对环境能够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总队决定暂不实施立案查处。但是,要进行跟踪检查,假如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承诺的期限完成提标改造并及时办理许可证延续,将启动立案调查,并同时将线索移送发证部门注销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的如下材料:

  1.1《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中填报并打印,网址,下同);

  1.3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础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2、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的,应立马停止排放污染物行为。如仍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或在此期间出现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②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4、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为预留各企业修改补正时间,建议依据自己实际提前3-4个月在系统内填报申请表。

  企业办理许可证业务需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若忘记密码及账号可通过企业绑定的手机号找回,若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修改手机号。

  账号密码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后,点击“许可证延续”进入延续申请界面。

  若点击“我要延续”按钮出现如下情况,请检查是不是有别的业务(基本信息变更、变更等)正在进行中,如有别的业务正在进行中,需业务完结或者删除后,再行发起要进行的延续申请。

  如即将到期的企业已发起重新申请或将发起重新申请,可不做延续申请(重新申请后有效期会重新计算),但仍应在到期前完成重新申请发证。

  如企业延续申请时,涉及以下变动的,请直接选择重新申请,一样能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包括: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延续申请时,如需许可排放量的企业,请按照5年申请,并需在附件上传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

  如企业实际监测频次低于对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应发起整改。

  排污许可证申请内容不可低于技术指南要求,监测频次不低于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监测频次要求,同时应满足环评要求。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态废料(试行)》(HJ 1200—2021)填报。

  请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态废料(试行)》(HJ 1200—2021)要求,补充固废的台账和管理要求。

  (一)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守法承诺书”依照国家系统中的模板进行填写,并盖章签字,不允许自创、修改,不允许重复使用)。

  (二)附件进行命名(如环评文本以“环评批复时间+项目名称”命名)后上传至“其他”。请上传企业所有环评批复及报告(报批稿)、验收批复及报告(报批稿)、自查评估报告及登记意见(如有)、排口规范化设置材料、污水接管协议(如有)、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如有,模板见附件1)、自行监测方案(模板见附件2)等。

  (三)排口规范化设置材料、污水接管协议、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方案等材料,需与系统中填报内容保持一致,核实无误后再上传。

  未按时间和规定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执法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