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0 20:14:15 来源: 产品展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视测定技术上的支持工作:
(二)承担环境监视测定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视测定报告;
(四)开展环境监视测定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视测定信息。
有关部门间环境监视测定结果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后统一发布。
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视测定的代表性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环境监视测定网,并分别委托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运行。
环境监测点位(断面)的设置、变更、运行,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视测定机构按照其所属的环境保护部门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环境监视测定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的要求和时限,逐步达到国家环境监视测定能力建设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从事环境监视测定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进行专业方面技术培训,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组织的环境监视测定岗位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视测定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各级环境监视测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监视测定技术规范进行环境监视测定,并建立环境监视测定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监视测定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库,对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定期将监测数据逐级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