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2-18 04:53:33   来源:  产品展示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点多面广,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 、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也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心健康息息相关。

  《条例》共十章(总则、规划管理控制、责任区管理、城乡容貌、城乡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七十九条,对山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做出全面规定。

  山西省住建厅厅长李栋梁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矛盾,现行的政府规章已难以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1994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中,许多规定已严重滞后,难以适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需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同时,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

  《条例》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等。

  《条例》规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洗整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旁边的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条例》明确,违反规定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的;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居住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加强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将各部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