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合同、定金 吉安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被指与企业“抢地”
发布时间:2024-03-01 10:37:02 来源: 小9直播平台/媒体聚焦
“我们原本与一个企业签署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结果却被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截胡’了。”近日,吉安90后创业青年肖先生向江西营商全媒体平台《营商帮办》栏目反映,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本是服务单位,却在给企业“添堵”,并质疑其“收储”闲置用地的合法性。
对于肖先生的质疑,截至记者发稿,遂川县人民政府、遂川县发改委、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仍未能及时给出回应。
“我是1991年出生,吉安遂川人,毕业后就在外务工,后受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邀请,于2018年5月份回到家乡创立了遂川县东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体业务是生产电子变压器。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营业额从百余万元到如今的上千万元,员工也从十几人发展到了上百人。”遂川县东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先生说,现在公司位于遂川县工业园区内,占地4000多平方米。
随着企业的发展,原本的厂区用地面积逐渐不够用。2022年,肖先生主动找到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做沟通,希望能在该园区内租赁一块面积更大的工业用地。但对方明确说,园区的用地也十分紧张,没有多余的地块转让给他。
园区不批地,肖先生决定“另辟蹊径”,选择从园区内其他公司手上转让土地使用权。“有些公司拿到园区工业用地后,并没有按照规划建设,而是‘闲置’下来了,我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某一些程度上也算是盘活闲置用地。”肖先生表示,经过沟通,他和另一名黄姓合伙人准备一起“盘下”一家名为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用地,该地块坐落于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134号,占地面积30.195亩。根据该地块不动产权证显示,地块属性为工业用地,有效期为2019年4月至2069年4月。
“前期,双方沟通得很顺利,并于2023年1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转让价为每亩7.5万元,总计226万余元。”肖先生回忆道,根据合同约定,他已经支付给甲方30万元定金,待完成土地证转让手续,过户成功,甲方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交与他后,他再支付170万元。剩余土地转让款为26万余元,待该地块地面附着建筑物 (项目部)清除后或交给乙方使用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在违约责任中注明,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双倍返还定金。
原本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突如其来的一件事,打乱了肖先生的安排。“今年5月9日,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7万元每亩的价格从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手中购买了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134号用地。”肖先生气愤道,他的合同明明签在前面,为何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和遂川县工业园区可以绕过他,无视契约精神?且时至今日,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仍未将30万元定金退还给肖先生。
其次,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属于政府单位,还是园区的管理方,原本是服务企业的,按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园区办事应当依法依规,给公司可以提供“保姆式”的服务,又为何人为给企业制造矛盾?最后,肖先生认为,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取”涉事用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其处置闲置用地的方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述种种,希望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能给出说法。
为了核实肖先生的说法是否属实,6月1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遂川县盛琪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先生,在记者表明身份后,对方匆忙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以短信的形式发送了采访信息,询问是不是真的存在同一地块两次转让的情况,后续又将怎么样处理此事?对此,截至记者发稿前,陈先生仍未给出回应。
作为事件的另一方,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陈主任表示,吉安市开展了一次活动,主题是盘活土地存量求增量,要求各地先摸底,再处置。最大的目的是提升公司产值、税收,把有限的土地盘活。经过前期摸排,涉事用地效益比较低下,在评估后,采取了政府收储的方式,把该用地进行了处置。
“前期摸排的时候,也得知了涉事用地与肖先生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今年5月,我还去了肖先生的工厂,并查看了双方的协议。”陈主任表示,他们也与投诉人肖先生、乙方公司做沟通,要求双方做好协商,不能有纠纷影响收储。如果肖先生觉得园区管委会哪些地方做错了,也欢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园区管委会也接受多方监督。
肖先生在江西营商全媒体平台《营商帮办》栏目反映相关情况后,本报曾于今年5月中旬发函要求遂川县营商办督办此事。
6月1日,遂川县营商办工作人员回应,他们已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了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并要求对方于5月18日前作出回应,但不知为何,对方迟迟未能答复。“后续我们将加强督促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回应此事。”
记者梳理发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白准确地提出,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有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此外,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方能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不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于涉事地块,是否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而造成地块闲置的原因是什么?该地块是不是满足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用地的主体是国土资源部门,为何涉事工业园区有权签订回收土地协议?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园区是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了?
6月2日,记者将这些疑问反映给了遂川县宣传部、遂川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遂川县营商办,但截至记者发稿前,仍未得到上述部门的书面回应。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