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归哪个部门管?赶紧看找对人不如“找对门”!
发布时间:2023-12-25 10:42:48 来源: 市政环境
环境问题归哪个部门管?赶紧看,找对人不如“找对门”,电话千万别打错了!当遇到环境污染、环境权益被侵害的时候,该怎么样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分工,在第一时间有效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寻求帮助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督管理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实施绿色发展的策略,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及措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体系。
(六)建立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七)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督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环境隐患。
(九)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的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体系,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产业政策和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各样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做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做监督考核。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三)组织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并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七)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对、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做监督管理。
(十)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做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做监督抽测。
(十二)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二)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拟订全省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四)提出淘汰电力行业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在安排投资项目时应从严掌握,实行项目“区域控制”。
(七)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八)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九)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督导电力行业编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十)督导电力部门和企业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四)组织并且开展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在机动车辆定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
(三)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一)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负责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做监督。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一)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二)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计划和实施,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
(三)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制订生活污泥处置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制定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中水回用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湿地利用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
(三)研究提出绿色交通制度体系框架,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三)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四)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排污口进行监管,特别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管理,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值排污总量意见。
(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
(三)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依法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长环境。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收集分类、暂存、送交集中处置单位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一)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环境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抄告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
(六)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二)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调查处理。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一)制定实施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一)制作和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霾天气预报、预警,以及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层面首次提出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111号《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环保部门职能类:
一、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实际上是为环境执法、许可等业务工作提供线索等。举报投诉对象(或者纠纷另一方)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信访处理程序,而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二、复议诉讼类:群众与企业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当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调查处理、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与环境保护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信访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主要特征是,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判决(裁定)不服,要求变更或撤销;或者要求排污单位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国家赔偿等。这类事项,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定程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得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结论,或者对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作出判决。
三、信访类:群众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主要特征是,反映对象为环境保护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一般是对已反映业务事项处理结果不满,请求上级督促责任单位改正、补救,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体制机制、治理规划、办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员工作方法、作风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环境保护部门改进的事项。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适用信访处理程序办理。
非环保部门职能类:群众从“大环保”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节水节能节地、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和“环保”型产品提出建议等事项。这些事项与保护环境有关系,但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确定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另外,鉴定、推广环境治理技术或设备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属于市场调节范畴。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111号《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市、县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引导群众向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或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归城管管: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1.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
2.反映规划功能冲突的。如在居住区、重要文物保护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邻近,批准工业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在已批准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邻近,批准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的选址等。
3.反映违法征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国土、市政(市容环卫、排水)、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
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航空、临时建筑施工(除特殊工艺阶段)、市政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渣土挖运、建筑拆迁、家庭装修、民用空调、燃放烟花爆竹等噪声。
8.反映公共事业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如学校、医院等装修异味。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建议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水产饵料,建议发展绿色农业。
举报乱砍滥伐、捕杀野生动物、破坏森林、草原、海洋等行为。提出保护野生动植物、草原、湿地、海洋等建议。
1.举报海洋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造成的污染事故。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围海建地项目审批。海洋工程建设爆破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海上焚烧废弃物、处置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转移危险固体废弃物。
2.举报在海洋、河道湖库取水、采砂、采石、洗沙、选铁、种植,向海域、河道湖库倾倒土石方及垃圾。
1.反映无证采矿或者无证开山采石,或者在采矿、采石过程中破坏生态环境,爆破作业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要求取缔无证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
1.患病或当地某病种高发,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2.农作物、林木(果树、花卉、药材)、养殖物(含水产品)出现减产、死亡,种植(养殖)户怀疑因周边企业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赔偿的,提示其立即向当地农林牧渔部门反映,申请鉴定评估损失种类、数额、原因,为后续调查、调解、诉讼提供基础材料。
在当事人取得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并经排查确定致害范围后, 由当地环保或其他部门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处理。
4.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对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单位征收后期处理费、建立押金制度,对一次性制品征税等。
此类问题,建议群众向发改、工信、能源、水利、住建、国土、商务等部门反映。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艺,撰写环境保护方面的论文、书籍,发明治理污染的技术或设备专利。
2.提出保护环境倡议。如少开车、不用一次性制品、收集废旧电池、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等。
此类问题,提出者可自行在媒体上发表、讨论、发布广告,专利权人可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等商业渠道,与需求方平等自愿开展合作,通过投标参与公共环境治理工程。环保部门不干预排污单位自主选择治理污染的技术和设备,不干预公共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干预企业或个人开展污染治理技术设备开发、工程试验、市场交易活动。
2.本清单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我省地方法规、规章和我省部分地市“三定方案”职能划分梳理而成。在基层,某些信访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能与本清单不一致。也可能出现同一类信访问题在不同市(县),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情况。
3.随着法律和法规制(修)订、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信访问题分类、处理途径、职能归属等可能发生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