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制肥技术有机质垃圾厨余制肥机

发布时间:2024-06-24 08:23:20   来源:  市政环境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确定了固废污染防治的原则为减量化、资源化、**化。减量化?清洁生产:限度地减少固废的产生量;资源化?综合利用:使有使用价值的固废变废为宝,实现资源的再循环利用;**化?**处置:对无利用价值的固废综合处理的*终处置(焚烧和填埋)。1.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预处理方法有三种:⑴压实。⑵破碎。⑶分选。分离出有价值的和有害的成分,实现“废物利用”。2.堆肥处理方法。利用自然界微生物的**的作用,在适宜的水分、通气条件下,进行微生物的自身繁殖,从而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3.卫生填埋方法。在填埋场的设计、施工、运行时*关键的问题是控制含大量有机酸、氨氮和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渗滤液随意流出,做到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理。4.一般物化处理方法。工业生产产生的某些含油、含酸、含碱或含重金属的废液,均不宜直接焚烧或填埋,要通过简单的物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方法也是综合利用或预处理过程。5.**填埋方法。**填埋是一种把危险废物放置或贮存在环境中,使其与环境隔绝的处置方法。目的是割断废物和环境的联系,是否能阻断废物和环境的联系便是填埋处置成功与否的关键。一个完整的**填埋场应包括废物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及地下水集排水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渗滤液监测系统、管理系统和公用工程等。6.焚烧处理方法。焚烧处置的特点是能轻松实现**化、减量化、资源化。焚烧不仅能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和普通工业废物的处理,还能够用于处置危险废物。7.生活垃圾处理设备热解法。是在氧分压较低的条件下,利用热能将大分子量的有机物裂解为分子量比较小的易于处理的化合物或燃料气体、油和炭黑等有机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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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

  节能监察是贯彻落实节能法律和法规、保障能耗双控目标完成的重要抓手,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节能监察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在宣贯节能法律和法规、组织实施节能监察、督促企业依法用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对节能监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节能监察体系不健全、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力度不强等问题。为逐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建立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加强与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能源等行业部门和统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升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明确节能监察任务分工,加强对下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

  (三)规范监察行为。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行政执法有关要求,组织并且开展节能监察,在同一年度内对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原则上不可以重复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增强服务意识。节能监察机构要把指导服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主动向监察对象宣传节能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帮助监察对象挖掘节能潜力、科学合理使用能源。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监察内容: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是不是满足强制性节能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监察对象: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火电、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检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是不是满足标准要求。

  监察内容:按照国家有关用能产品、设备、生产的基本工艺淘汰目录和强制性能效标准,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

  监察对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情况。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节能监察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节能监察计划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监察对象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重点监察内容等信息。2021年节能监察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

  (二)实施重点监控。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审查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对象的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按月向我委(环资司)报告。

  (三)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组织实施形式、监察对象信息、监察处理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能耗双控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