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4 23:30:51   来源:  土壤环境

  原标题: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农林水务局),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35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要求,为保证全省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专业化、规范化,确保工作质量,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壤三普办”)决定组织公开申报筛选一批外业调查采样专业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土壤三普办分发外业调查采样任务,省土壤三普办认领任务并分发至县(市、区)。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与指导专家对接,在县级土壤普查机构的组织协调下,使用手持终端APP达成目标认领,开展实地调查采样,填写和上传调查数据。统一标签样式,妥善包装、保存样品,及时运送样品至指定的样品制备流转中心,规范填写交接登记表。耕地调查采样在上茬作物收获后、下茬作物整地施肥前开展;果园在果品采摘后至施肥前开展;森草地区的土壤调查采集应避免雨季。具体调查采样工作内容有以下4项:

  (一)土壤立地条件调查。包括表层样点和剖面样点的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景观和人为影响的背景信息。重点调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表层土壤采样。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按照国务院土壤三普办正式对外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确定具体采样点位,按照“S”型、棋盘型或梅花型等方法采集表层土壤样品。

  (三)剖面土壤采集。核查布设样点外业定位,确认剖面样点采样位置,挖掘标准剖面,划分命名土壤发生层,拍摄土体照片,记载发生层形态学特征,野外判断土壤类型,采集各发生层土壤样品和土壤容重样品、大团聚体样品,采集纸盒标本和整段标本。

  (四)土壤图野外校核勾绘。省三普办统一提供县级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质图3幅工作底图。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将3幅工作底图分幅打印,作为野外土壤图校核的工作底图,利用各样点立地条件信息,记录和校核土壤图“图斑边界”“图斑类型与组合”等基本制图信息,对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图图斑界线、图斑类型、图斑中土壤类型的组合模式进行核查和勾绘,交由专业制图机构进行修订。

  (一)基础资质条件。申请机构是甘肃省范围内注册成立满三年的独立法人,且不得为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具备从事土壤及相关专业的科研、调查工作经验或工作业绩。以往无数据造假、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能独立承担调查采样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不接受联合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机构调查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土壤学专业(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土地调查、地球化学、环境地质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省级以上土壤教学、科研机构人员数量不低于20人。每个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可编成5-10个调查小组,每组4-5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土壤学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土壤学专业方面技术人能临时招募(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同等能力土壤学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聘用协议为准,承诺全程参加调查采样。聘用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机构,不可多部门聘用。土壤剖面调查小组中土壤学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要能够熟练应用土壤发生学理论和土壤系统分类方法,独立开展土壤剖面诊断、形态描述、层次划分、样品采集、土壤类型鉴别判定等工作。其他人员要了解当地土壤类型和土壤主要利用方式,能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范完成土壤样品采集,并熟悉土壤样品标准化包装和运输、样品内外业交接等工作流程。要保证调查采样期间调查采样人员稳定。参与土壤普查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一定参加省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

  (三)工作业绩。近年来从事过耕地质量或土壤肥力或土壤环境等相似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有丰富的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外业工作流程,了解技术操作规范,掌握质量控制手段。

  (四)设备物资。根据调查采样工作需要,应配备数量充足的设备物资,最重要的包含交通车辆、摄录装备、采集工具、速测仪器、图件文献类、辅助材料、生活保障类等。详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审议稿)》要求,申请时应提供对应凭证。

  (五)调查采样方法。严格按照甘肃省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作业规程(审议稿)》(附件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核与完善工作指南(审议稿)》(附件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审议稿)》(附件4)、《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审议稿)》(附件5),拟定某一县域调查采样方案,提交省级技术专家组评审。

  (六)质量控制。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6)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同时配合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查。

  (七)积极参加培训。参与土壤普查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一定参加省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凭合格证书上岗,行使外业调查记录签字权。申请机构要具备给调查人员及时开展技能培训的条件。

  (八)严明工作纪律。申请机构能够认真遵守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主动接受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本通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附件1),向省三普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审。省三普办按本通知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文件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符合性审查,从资质条件、人员队伍、业务认知、工作业绩等方面做综合打分评定。

  (三)公布名录。依据综合打分评定结果,确定并发布《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供各地选用。

  2022年6月12日前,各申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和相关附件资料。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每个附件一个单独PDF文件)发指定电子邮箱,相应纸质材料3份邮寄到指定地址。

  2022年6月18日前,省三普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确定入围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2022年6月24日前,省三普办公布《甘肃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

  1、省三普办将及时组织并且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调查采样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机构,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2、根据实际在做的工作需求,将适时统一补录部分符合标准要求的外业调查采样机构进入以后批次的名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