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潇湘湘潭: 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06:36:22 来源: 工业环境
近日,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相关消息显示,2023年2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投诉值班室接到群众来电,反映“有固态废料被倾倒在雨湖区某公司西100米处的工地卸土区”。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格外的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查,群众举报属实。
现场调查发现,倾倒固态废料来源于湖南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郭某2月7日指使李某某、洪某某,在未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报备、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漆渣、废弃手套和包装物的固态废料倾倒至某工地卸土区。
2月9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清理出来的固态废料存放至有处置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做先行登记保存。经过称重,总重量约为24.12吨,其中漆渣22.96吨,废弃手套和包装物1.16吨。经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报告结果为:该公司所倾倒固废中二甲苯、总铬超过《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表1的标准限值,该批漆渣及废弃手套和包装物认定为危险废物。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当即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及时对已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转运暂存,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做安全处置,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将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该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倾倒的危险废物。因该危险废物发现及时,且该公司已主动清理,消除影响,未导致非常严重污染后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适时中止了索赔程序。
由于该公司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3吨以上,已涉嫌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犯罪,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和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 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雨湖分局于3月1日正式立案,并于6月将案件移送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案是一起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查处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有着非常强的隐蔽性、流动性,执法人员依靠日常巡查获得案件线索难度大。此案利用群众举报有效弥补了环境监管盲区,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效助力。
此案中,倾倒固废数量大、情况复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及时对已倾倒固态废料进行规范转运暂存,避免污染扩大,确保环境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有效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公安机关同步介入,对嫌疑犯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部门之间紧密衔接、分工合作,极大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李江 刘争云)
此案是一起查处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对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