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22 19:15:22   来源:  工业环境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突出位置,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大力推进产业体系转型升级,着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到2020年,城镇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13.51%、12.12%;森林覆盖率达到10%;草原植被平均盖度达到20%;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率达到95%。黄河乌海段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二)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对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5方面25条问题,我市逐一进行分解细化为53项整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明显问题,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坚决整改、彻底整改,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改到位。全力完成2016年《乌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2018年《乌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涉及的整改任务,未完成整改任务要按时序进度完成整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要抓紧时间销号,确保所有问题按时序进度完成整改并销号。

  1. 思想认识仍不到位。乌海市生态环境先天脆弱,干旱少雨,山地面积占比40%,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量居全区前列,多年来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抓好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更强的战略定力,付出更大努力。督察发现,许多干部对生态环保工作有畏难情绪,过分强调历史和自然原因,认为环境质量已显著改善,满足于已取得的成绩。部分领导干部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生态环保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传导不到位,市直部门、三区政府和工业园区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中梗阻现象。

  整改目标: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各地区、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1)市委、市政府,各区委、区政府把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政治任务列入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市、区宣传部门负责)

  (2)将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市、区组织部门负责)

  (3)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综合考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要求、考核权重。(市、区组织部门负责)

  (4)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市委、区委办公室,市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5)建立健全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督查机制。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对整改工作进行联合督查,实地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整改到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6)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存在贯彻落实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署不力、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市、区纪委监委负责)

  监管措施:市委、市政府严格督促各区、各责任单位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树牢习生态文明思想,并将全市环保攻坚任务落实到部门,明确责任人,确保强有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产业体系改善不明显。乌海市以煤炭为依托的产业体系有加重趋势,2016年至2018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从24.6%上升到32.08%,石油、炼焦加工从13.3%上升到21.93%。产业结构由2016年0.9:56.6:42.5调整为2018年的1:61.9:37.1,二产逐年上升,三产年年在下降,距离“十三五”1:52:47的目标差距较大。

  (1)主动提高淘汰门槛,为新上规模大、效益高的好项目提供资源和环境容量。

  (2)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带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GDP比重。

  (3)培育壮大新材料、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新材料产业集聚建设。编制《乌海现代能源经济发展规划》《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推动传统产业的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力争在装备制造、PVC深加工、高档陶瓷、新型材料等生产领域取得新突破,形成新的产业和产品支撑体系,实现工业经济转型,探索新型工业化路子。

  (4)重点发展现代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精品旅游和全域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产业,深入推进改革、强化人才支撑、优化金融支持和营商环境,逐渐完备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第三产业比重。

  (5)推进葡萄、葡萄酒等特色农业发展,打造产、加、储、销于一体的葡萄产业链,形成沿黄经济带葡萄产业协同发展的大格局。

  3. 煤炭消费总量不减反增。2018年自治区下达乌海市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下降1.8%,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5%以内,但实际GDP能耗却上升5.11%,总量增速达18.82 %,仅完成“十三五”目标进度的32.6%。2019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2.69%,至2019年10月能耗增量已超“十三五”目标约150万吨标准煤。

  (1)严把项目准入关。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准入,坚决禁止引进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

  (2)强化能耗源头管控。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逐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0〕120号)要求,实行新建高耗能项目核准备案与节能审查联动机制,分类推进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

  (3)狠抓重点领域节能。严格落实加强和改进能耗“双控”工作措施,强化新增重大耗能项目管理,科学合理有序把握重点项目投产节奏。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实现高耗能行业全覆盖。快速推进能耗在线监测,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在电石、铁合金、钢铁、水泥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科学有序提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地推进装配式建筑,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持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全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快速推进“公转铁”,一直在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4)全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实施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实现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行清洁生产,扎实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已创建的绿色示范工厂、园区,落实三年提升计划,实现动态管理,提升绿色化发展水平。

  (5)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技术。以高耗能、高用水行业为重点,以企业为主体,推行节能、节水行动,积极推广国家鼓励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以及好的做法和成效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大。2019年1—10月,优良天数比例79.3%,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上升6.5%和11.5%,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区排名仍为倒数第一。臭氧污染逐年加重,2016—2018年臭氧超标天数分别为9天、29天、45天,截至2019年11月已达47天。2018年中心城区优良天数251天,达标率76.3%,实现2020年优良天数比例80%的目标难度较大。

  整改措施:强力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全方面实施面源污染治理,强化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

  监管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属地政府+行业部门+企业”的协调联动机制,既要分工清晰条块结合,又要强化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实行联防联控。严格考核问责,认真贯彻落实《乌海市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行动方案》。强化督查调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专题调度会,听取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各自承担的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市政府市长每月、市委书记每季度听取一次各区、市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开展情况专题汇报。

  5. 扬尘污染严重。乌海市年降尘量37万吨左右,平均降尘量17.55吨/平方公里月,高于全区平均值12.93%。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扬尘问题日渐凸显,冬春两季黄河枯水期,乌海湖大桥至原乌达黄河大桥区域的河床淤泥大面积,督察期间面积已达31平方公里,淤积细泥沙遇3—4级以上大风产生大范围扬尘污染。

  6. 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落实不到位,2018年自治区大气强化督查期间发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问题52个,督察组随机抽查7家工地,6家未完全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存在土方未覆盖、工地周边未围挡等问题。

  (1)严控施工工地。加强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特别要督促做好砂石物料堆放和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管理,未施工的地面全部使用苫布覆盖,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施工扬尘治理,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道路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实施工程单位在清洗路面污染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形成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

  (2)严防道路遗撒。通过加强源头管理,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宣传教育,坚决防止弃土车、商砼车带泥上路,从源头上减少道路遗撒污染行为。重视线索收集,根据群众举报倒查泄露遗撒运输车辆源头,将违规实施工程单位及运输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坚决杜绝道路遗撒。

  (3)加强在建的省道217海勃湾绕城段工程、荣乌高速地方道路恢复工程等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扬尘监管,落实施工堆土必须喷洒抑尘剂或覆盖密目抑尘网,施工拌合站及其物料输送工段要封闭施工,倾倒土方必须实施喷淋作业等措施。

  (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定期对建筑施工工地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按整改目标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企业,以督办通知的形式限期责令整改。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省道217等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扬尘采取定期督查的方式来进行监管,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

  7. 园区、矿区道路和运煤专线扬尘问题突出,西来峰、乌达、千里山工业园区道路破损、积尘严重,维修清扫不及时,扬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大部分矿区道路未硬化,棋千线黑龙贵段、乌达煤炭物流园周边、骆驼山、重载运煤专线等多条道路破损、积尘厚,运煤车辆通过时扬尘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提升运煤专线路况,加大路面清扫频次;达到车辆规范运输标准,消除车辆运送过程中的“滴、洒、漏”违规行为。

  (1)全力配合矿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开展矿区环境整改治理工作,持续开展运煤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对车辆不盖苫布行为,做到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查处。

  (2)矿山企业运输车辆一定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线)督促兴泰公司对运煤专线万平方米路面病害来修补及路面灌缝,采用机械化清扫的方式每日清扫路面2次以上,加大对重点路段及路口的清扫频次和洒水降尘力度,开展路域范围内垃圾清理及环境治理。

  (1)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月调度方式督促路面病害修补工程进度,并加大路政巡查力度。

  (2)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督促各区政府定期对园区、矿区道路和运煤专线等重点路段、区域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做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市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矿区道路运输扬尘问题现场及时制止并将问题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要加大执法力度,按职责分工,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运送过程中不盖苫布和“滴、洒、漏”等违法违规行为。

  8. 矿区生产作业扬尘污染管控不力,煤炭露天开采中爆破、采剥、排土和煤炭堆存转运等环节均产生大量扬尘,多数企业未严格采取抑尘措施,责任部门日常监管多是采用人工巡查、突击检查等常规手段进行监管,对矿区抑尘措施监管不到位,效果甚微。

  整改措施:各区政府和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要加强辖区内煤矿企业和采空区项目生产作业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生产作业扬尘污染得到一定效果控制;煤矿企业和采空区项目达到每2台挖机配备1台高炮水车的配置要求,保证及时洒水降尘;煤矿企业和采空区项目要配备带有原厂捕尘装置的环保高效一体化钻机,凡没有原厂捕尘器的钻机一律不得进入采区。

  监管措施:借助露天煤矿监控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煤矿和采空区生产作业扬尘污染监督管理力度,发现煤矿和采空区生产扬尘方面问题,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9. 工业企业原辅料露天堆放问题突出,《乌海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企业各类物料堆场全封闭”,督察组抽查18家企业,中联化工等9家企业未建设全封闭储棚或部分粉状物料露天堆存,建龙包钢万腾露天堆存石灰粉、矿粉等大量物料,扬尘污染严重,三区政府及责任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盲区,露天堆存屡见不鲜。

  整改目标:切实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企业粉状物料堆存等无组织排放情况做精细化管理,严查全市煤场、料场等粉末状物料封闭治理情况。粉状物料(含废渣)和易起尘的块状物料一定要进行全封闭,密闭储存。其他块状物料必须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抑尘设施。

  (1)对尚未落实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企业或项目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

  (2)对正在组织施工还没完成封闭治理的煤场及粉末状物料堆场,以及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察觉缺陷的重点区域、企业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监管措施:加大对企业粉状物料堆存等无组织排放情况现场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属辖区反馈并督促整改。按季度对各区相关企业物料堆场封闭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做通报,通报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向所属辖区政府反馈。

  10. 京海热电厂排灰厂及周边无主排土场自燃问题尤为突出,火区面积达25万平方米,大气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按照治理方案及时完成京海热电厂排灰厂及周边无主排土场自燃治理项目,消除其对周边生态环境损毁、防治水土流失。

  (2)严格按照露天矿排土场作业规范要求进行分层排土,排土场顶部平台、各台阶平台及边坡覆土压实后,采用植物藤条(沙柳枝等)进行菱形网格化固化,铺设滴灌系统,播撒沙蒿、柠条、沙打旺、苜蓿等耐旱易活、生命力强的草籽,加强养护,恢复植被。

  11. 工业公司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重滞后。VOCs深度治理工作推进缓慢,《乌海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落实不到位,35家重点企业仅2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罐区和生产装置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不能够满足2019年《乌海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要求。

  整改目标:全方面开展重点工业公司VOCs深度治理,快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等重点治理工程。

  整改措施:年内组织实施32家化工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30家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项目。

  监管措施:加大对各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调度频次,督促各区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对整改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按季度对年度治理任务进展情况做通报。

  12. 工业园区化工类、医药中间体企业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2017年以来群众举报乌达和西来峰工业园区异味扰民282件次,异味扰民问题长期未得到一定效果解决。

  整改目标:逐步加强VOCs现场环境执法,严厉打击VOCs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快速推进乌达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预警监测信息化平台等相关能力建设项目进度,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异味扰民问题。

  整改措施:企业制定化工类、医药中间体公司制作工段和废污水处理系统无组织排放VOCs的密闭收集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内完成乌达工业园区挥发性污染物智能化监测监管系统建设,西来峰工业园区加快相关方案制定。加强日常现场监察执法,立即处理相关群众举报,有效解决异味扰民问题。

  监管措施:加强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针对乌达和西来峰工业园区异味扰民问题开展现场执法,推进有关问题整改落实。督促乌达区、海南区政府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督管理力度,按季度对重点治理工程进展情况做通报。

  13. 2018年计划开展的15个装煤、出焦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应于年底前完工,但千里山煤焦化一期没有完工,西来峰焦化一期、二期项目和榕鑫焦化、泰和焦化装煤、出焦仍存烟气散逸问题,酚氰废水超标,反复熄焦使用,污染物最终转化为气态形式排放环境。

  整改目标:加强焦化企业装煤、出焦烟气散逸问题现场监管,继续深入开展焦化行业无组织排放整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相关企业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治理措施。

  (1)强化现场监管,提高执法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严查焦化企业装煤、出焦烟气散逸问题,焦炉装煤、出焦时产生的烟气应全部进入烟气收集系统,保证无烟气外逸现象发生,焦炉装煤、出焦地面站采用高效除尘、脱硫、除挥发性有机物设施;焦炉机、焦两侧炉门加强清理与封堵,保证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做到稳定达标。

  (2)加快治理项目施工进度。确保千里山煤焦化一期装煤、出焦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于2020年7月底前完工。

  (3)加强对上述4家焦化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稳定运行酚氰废水处理站,加大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监管措施:强化现场监管,加大对企业装煤、出焦等无组织排放情况日常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所属辖区反馈并督促整改。督促海勃湾区、海南区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千里山煤焦化、西来峰焦化、榕鑫焦化和泰和焦化有关问题整改,按季度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做通报。

  14. 超标排放现象任旧存在。39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中,个别企业仍存在超标排污现象,排放达标率未达到95%的考核要求。12家焦化企业的15个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项目中,有2个未按期完工。

  整改目标:强化排放标准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机制,对超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执行按日计罚等行政处罚。

  (1)对未按期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程的神华西来峰焦化、千里山焦化实施严格监管,要求企业倒排工期,尽快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任务。

  监管措施:切实强化现场监管,提高执法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对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时向所属辖区反馈并督促整改。督促海勃湾区、海南区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神华西来峰焦化和千里山焦化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程,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按季度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做通报。

  15. 燃煤散烧问题任旧存在,各区政府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责任部门督导乏力,集中供热改造等清洁能源取暖替代工作需加快推进。

  监管单位: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整改目标:全市建成区清洁供暖率2020年达到95%以上。农村清洁供暖率2020年达到30%以上。

  (3)强化市、区两级现场监管,提高执法精细化管理上的水准。市直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燃煤锅炉淘汰、“棚户区”拆迁改造、煤炭质量管理、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取暖、农区居民采暖等散煤综合整治重点工作。对各区散煤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进度。

  监管措施:各相关责任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严格按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防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16. “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彻底。海勃湾、海南区政府落实《乌海市“散乱污”工业公司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彻底。海勃湾区四斜沟锦腾集团办公楼东侧洗煤厂、市政府南1公里处玉龙制砖厂等5家正在生产企业,未纳入“散乱污”企业清单;列入清单内的海勃湾区刘巨英砖厂、海南区高金柱砖厂和众邦建材石棉厂仅简单采取断电措施,未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整治要求。

  整改措施:按照“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程序,分类整治“散乱污”工业公司,年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整治。

  监管措施:切实履行好监管单位责任,督促各区加快整改工作,结合时间进度加强调度、指导。

  17. 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滞后。未按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部门各自为战,未形成工作合力。

  整改目标: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1)按照《乌海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制定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办法,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

  (2)加快移动式遥感监测车改装、便携式路检路查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进度。

  (3)严格按照制定发布后的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办法,协同开展路检路查工作,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并在秋冬季加大检查力度。

  18. 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整改不力。乌海市整改方案明确要求,2019年要完成26家违规取水企业整改任务,截至督察进驻仅完成9家。

  (1)各区严格按照《乌海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涉水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乌超采治办〔2018〕31号)明确的整改内容,逐一落实整改措施,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整改任务。

  (2)各区组织对整改企业加大日常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取水许可批复取用水。

  监管措施:督促各区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对整改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区。

  19. 海立煤焦等4家企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仍在违规取用地下水,已累计取水约210万吨,海南区水行政主任部门未执行《乌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工业违规取用水户采取整改措施的通知》,放纵企业违规取水。

  整改目标:海立煤焦、明海锆业、天瑞化工、世环新材料等4家企业完成工业违规取用地下水整改。

  (1)严格按照《乌海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涉水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乌超采治办〔2018〕31号)明确的整改内容,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海立煤焦、明海锆业、世环新材料等3家企业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违规取用地下水整改,天瑞化工2020年3月底前完成工业违规取用地下水整改。

  (2)海南区组织对整改企业加大日常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取水许可批复取用水。

  监管措施:督促海南区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对整改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海南区。

  监管措施:对海勃湾发电厂(二期)取用水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督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海南区。

  21. 河长制落实不严不实。部分基层河长对河长制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具体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职责不清楚,部门之间齐抓共管合力尚未形成。

  (1)不断的提高基层河长的思想认识和履职尽责能力,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明显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

  (2)部门之间积极努力配合、分工协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河长制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

  (1)各区要加大河长制工作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断的提高基层河长的思想认识和工作上的能力,进一步明确基层河长的工作内容和承担职责,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履职尽责、加强日常巡河调研。

  (2)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河长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各方力量,有效推动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监管措施: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压紧压实基层河长责任。

  22. 部分河道“清四乱”整治不彻底,海南区都思兔三队沟、柳树沟等堆有秸秆、生活和建筑垃圾。

  23. 拉僧庙S217、海惠线沿黄段,乌珠林沟等有采砂场、商砼站、工程预制构件厂。

  (1)开展河道采砂排查,对程序合规的采砂场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4. 海勃湾区卡布其沟煤矿储煤场、排土场占用、堵塞河道;中河源社区黄河岸边堆积大量生活、建筑垃圾。

  (1)以区河长办名义下发文件,要求千里山镇、各街道办事处切实做好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对照反馈意见进行自查,切实履行起基层河长责任。

  (2)对卡布其沟煤矿储煤场、排土场占用堵塞河道和中河源社区黄河岸边堆积大量生活、建筑垃圾情况做实地摸排,并结合实际制定整改工程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4)由海勃湾区政府牵头,争取实施矿山综合治理工程,改造矿区河道生态环境。

  25. 超指标取水与中水外排并存。黄委会下达乌海市年取水量及水权转让指标合计0.8044亿吨,2017年、2018年实际使用量均为1.22亿吨,2019年预计使用1.4亿吨。2017年以来有4家企业超指标用水,其中乌达热电厂指标40万吨/年,2018年、2019年实际用水量分别超过指标5.9倍和8.35倍;海勃湾发电厂三期应使用海南区污水处理厂中水223万吨/年、黄河水413万吨/年,截至2019年10月已超过全年取水指标123万吨,自2018年以来仅使用0.5万吨中水。

  整改目标:全市年度用水总量不超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建议》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1)加强监管。针对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厂、海勃湾发电厂(三期)、广纳洗煤、德晟晟越洗煤公司未按照取水许可批复水源和水量取用水的行为,由各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停水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2)确保中水合理规划利用。乌达区、海南区督促污水处理厂优先向取水许可批复使用中水的企业供水,供水量不足时用水企业应实行“以水定产”。

  监管措施:对各区整改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将整改工作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内容。

  26. 海南区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未做到举一反三,在固废贮存场库容已满并封场的情况下,未积极地推进新场建设,直至督察进驻,未配套建设新贮存场,仅在矿坑外围建设了防风抑尘网,矿坑内已填埋了大量煤矸石和其他工业固废。

  整改目标:完成位于海南区公乌素3号井新建的工业园区固废贮存场建设,完善固废贮存场功能。

  整改措施:将新建的工业园区固废贮存厂作为海南工业园区配套的固废贮存场,在建设防风抑尘网的基础上,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加快防渗等后续工程建设,并尽快通过第三方环境监视测定机构验收。

  (2)通过不定期现场督察、发文督察的方式,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对整改进度缓慢的及时进行通报或督办。

  27. 工业固废利用率低管理不规范。2018年工业固废产生量为1579.44万吨,综合利用率为35.97%,与市政府提出的“2021年大宗固态废料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目标差距较大。

  整改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进工业固废利用项目,形成大宗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加工、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体系,逐步的提升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

  (1)强化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推进乌海市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切实加强园区循环化改造,组织实施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市工信局负责开展工业固态废料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推进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培育,促进工业固态废料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按职能分工,建立完善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种类、数量、产生、处理、综合利用产品的名字、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等统计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多措并举,全方位落实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市科技、人社、金融、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力度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2)加强固废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已列入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调度,指导和帮企业做好项目环评、规划、土地等前期工作,确保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同时,强化各相关领域项目储备,及时来更新项目库。

  (3)推进技术进步。加大科技投入,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龙头骨干企业,突破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加强与国内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积极引进高端人才。支持公司进行技术创新和装备升级改造,降低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工业固废的产生量。

  (4)加大政策支持。深入研究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向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倾斜。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

  28. 工业固废长期随意倾倒、违规违法堆存,有12处长期违规堆存煤矸石的渣场,均未办理土地利用和环保审批手续,其中7处三防措施缺失,千里山煤焦化选煤、海勃湾发电厂、乌海热电厂贮灰场、西部环保、建龙包钢万腾均存在违规堆存固废问题。

  整改目标:尽快完成土地供应,办理用地手续;2021年底完成清理整治工业固废随意倾倒、违规违法堆存问题,完善工业固废场所审批手续和三防措施。

  (1)分类治理煤矸石渣场。分类治理督察指出的12处长期违规堆存煤矸石临时渣场,对符合《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的渣场,限期补办土地利用和环保审批手续并完善相关环保措施。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渣场坚决停用,并责令相关企业采取防止煤矸石自燃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2)积极地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鼓励全市洗煤企业自建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或外售煤矸石砖厂等加大利用量,实现煤矸石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3)集中处置洗煤企业煤矸石。海勃湾区和海南区依托科兆恒升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和海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集中处置场,按照就近原则将辖区内所有洗煤企业要填埋处置的煤矸石全部运输至上述两个处置场进行集中处置。同时,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矿坑自建符合规定标准规范的煤矸石处置场。

  (4)依法查处工业固废违规堆存问题。依照《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海勃湾发电厂、乌海热电厂贮灰场、西部环保、建龙包钢万腾违规堆存工业固废问题。

  (5)海勃湾发电厂要按照能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加强渣场安全环境管理,建立渣场运行台账,评估灰渣场贮灰量以及剩余存储量,如存在超库容贮存问题,应于2021年6月底前协调辖区政府规划新渣场或倾倒至园区配套渣场。

  (6)乌海热电厂要按照能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加强渣场安全环境管理,尽快协调辖区政府规划新灰场建设或配合园区配套渣场建设,现用灰场停用后及时按照标准规范抓紧封场。

  (7)西部环保公司和建龙包钢万腾分别于2021年6月底前清理露天堆放的酸性土壤改良剂、钢渣和水渣,如确需堆存应转移至符合贮存标准的场所或规划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贮存场所。

  (8)编制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矿山企业排土场用地。同时积极向上争取我市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依法供应土地。

  (1)督促责任单位建设符合规定标准规范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场所,做到安全利用、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9.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督察组抽查19家企业,其中12家存在危废管理不规范问题。矿山开采、洗煤企业废油桶普遍露天堆存,海立煤焦等8家企业废矿物油桶贮存不规范;龙华工贸等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神华电厂未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铅酸蓄电池随意堆放;宝宏染料危险废物管理混乱,擅自将原环评批复的液碱中和工艺变更为电石渣中和工艺,产生大量性质不明的固态废料并堆存于原料库内;信嘉新能源随地堆放大量吨桶,废液横流、混乱不堪。

  整改目标:危险废物贮存企业建设符合规范标准的贮存设施,对企业不明性质固态废料鉴别鉴定率达到100%,实现危险废物安全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全过程监管,确保全市危废规范化管理考核评级达到B级及以上。

  (1)依法查处。对督察指出的12家危废管理不规范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督促其建设符合规范标准的贮存设施规范危废贮存,并积极清理长期积存的危险废物,针对拒不整改或整理不力的企业,依照《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

  (2)全面排查。按照《乌海市2020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方案》要求,举一反三,重点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尤其是对全市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等相关企业组织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境安全。

  (3)开展鉴定。督促辖区内企业对属性不明的固态废料按照《固态废料鉴定判别标准通则》进行检验确定并按时申报,尤其是海勃湾区和海南区分别督促源通化工和宝宏化工加快不明性质固态废料的鉴别鉴定进程,在未出具相关鉴定结果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判定的结果确定后按照相应要求进行处置。

  监管措施:按照《乌海市2020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要求,对三区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按照考核指标严格打分,考核结果将通报各区委、区政府。

  30. 全市历史遗留矿山92家,累计破坏土地面积4.613平方公里,《乌海市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3—2020年)》提出,到2018年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75%,截至目前实际完成治理面积1.01平方公里,治理率仅22%。呼珠不沁希勒石灰石矿区已关停11年,仍未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治理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大部分靠山窑未拆除,废弃的场地内堆存大量的石灰石料和白灰,现场混乱。

  (1)各区政府快速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的整治工作,制定符合本区真实的情况的历史遗留矿山整治方案,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逐矿梳理,“一矿一策”开展整治工作。

  (2)各区历史遗留矿山的修复工作,坚持以自然恢复为原则,因地制宜进行治理恢复。

  (3)加大追责力度,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确定无主的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通过地方财政支持和向上级争取支持等多种方式,加大治理资金保障力度。

  (1)强化资源保护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2)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力度,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

  31.2019年3月,海南区区长办公会议同意《二贵沟铁矿矿山治理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但至今未实施。

  整改目标:二贵沟铁矿的环境逐步得到一定的改善,完成编制非煤矿山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

  (1)按照《二贵沟铁矿矿山治理初步设计的具体方案》规范有序地推进治理工作,分年度因地规范、逐步治理等综合有效的措施改善环境。

  (3)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充分的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治理。

  32.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所属的路天矿业仍有6个排土场3.725平方公里、5个采坑0.404平方公里未按时限进行治理和复垦,海南区自然资源部门2018年以来三次督促整改,该公司以招标进度慢等为由拖延治理,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公司所属的路天矿业6个排土场3.725平方公里、5个采坑0.404平方公里治理和复垦工作。

  (1)国家能源乌海能源公司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和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工程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和整治完成时限。

  (2)要全力推动国家能源乌海能源公司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整改资金到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1)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2)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生产矿山列入矿权人异常名录并不得延续采矿权。

  33. 草原底数不清修复不力。未开展二轮草原确权工作,沿用1988年核发的草原证,导致草原范围不清,草原监管针对性不强。2003年—2006年间,海南区白海子草场上陆续建设数家洗煤厂,破坏草原面积达21万平方米,2008年取缔以来,仍未拆除厂房和生产设备,生产废渣堆存在草原上,未及时进行恢复,市、区两级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缺位。

  整改目标:对合乎条件的牧户,签订承包合同。对白海子草场上的洗煤厂接着来进行拆除、清理和恢复植被。

  (1)不断加大牧民界线、权属纠纷调处力度,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强信访稳控,不强行推进,成熟一户确权一户,确保不因确权产生新的信访和维稳问题。

  (2)针对白海子草场上取缔的洗煤厂,接着来进行拆除、清理和恢复植被(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恢复为辅)。

  监管措施: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及时掌握签订承包合同及进行拆除、清理和恢复植被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指导责任单位依法查处违规征占用草原行为,加大草原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草原植被盖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沿用乌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协调统筹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相关整改工作,由市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市长任第一副组长,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各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统筹推进,确保整改工作专人盯、专人抓、专人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亲力亲为、一抓到底。

  (二)压实整改责任。各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报乌海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日常监管、整改销号和追责问责的依据。各区委、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要将整改责任分解到岗到人。整改工作实行清单制管理,做到一个问题一个整治方案,由排序第一位的监管单位牵头,各责任地区、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措施。监管单位要对照任务清单逐项制定监督指导支持措施、验收销号方案,强化日常调度、现场核实、督促检查。

  (三)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督导检查,根据整改进展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整改措施落实。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视情况向纪委监委提出追责问责意见,倒逼整改工作落实。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区、各部门要对照整改方案和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定期通报情况,并将整改进展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乌海市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五)强化信息公开。按要求在“一台一报一网”等主流媒体上发布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客观连续地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热情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考察内蒙古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突出位置,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扎实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一)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区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规划,统筹谋划,逐矿梳理,一矿一策,先易后难开展治理工作。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要针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二)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有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按照批准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组织进行治理恢复。

  (三)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大力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模式,用活用好上级政策,充分整合使用项目资金,引导全社会参与治理。

  (一)落实责任,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各区政府是矿山地质环境监管的责任主体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管主体。市自然资源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各部门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依法开展整改工作,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改实效。

  (二)明确目标,推动矿区地质环境持续改善。因受疫情影响,争取2020年6月底前,完成100个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还没完成的3个综合整治任务;争取2020年10月底前,完成22个露天剥离项目71个排土场整治项目中剩余12个排土场整治项目;争取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退出销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到2025年全市生产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矿区地质环境污染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92家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好转。

  (一)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对地质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强化源头管理,推进矿产资源高效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并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编制《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设计,优化资源开采布局,严格执行矿山准入开发、生产的全部过程、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严格执行《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

  (二)强化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治理,规范矿山生产操作规程,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减轻矿业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影响。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应治理率达到100%。

  (三)做好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对于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各级政府要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限期完成,严格问责制度。各区政府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应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各区要建立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示范点,发挥治理效应,以点带面,推动全市92家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的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市级财政设立专项地质环境资金预算,并给予各区财政一定财力支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四)规范矿山生产作业各环节的抑尘、灭尘管理。加强露天矿山在爆破、装载、运输、卸载等生产作业环节和矿区周边生产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的扬尘管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造成扬尘污染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规范露天矿山排土场治理。督促矿山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排土场进行台阶、边坡治理,实现排土场边坡固化,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加强对排土场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动态巡查和监测预防,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

  (六)加强监测管理手段,强化企业治理责任。建立企业自主监测与专业监测相结合的矿山地质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发挥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生态环境机构的职能作用,构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对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只开采不治理等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巡查和抽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杜绝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出现。对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七)严格落实基金管理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采矿权人应当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台账,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基金缴存、计提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严格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资金绩效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

  (八)积极地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已建成的11家自治区级绿色矿山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健全绿色矿山规划体系,按照“绿则存、不绿则退”的原则,对于新建的露天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鼓励绿色矿山企业通过产业升级、技术优化,实现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让矿山企业能够主动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各区政府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督责任主体,督促矿山企业积极建设绿色矿山并做好绿色矿山评估申报工作。坚持绿色矿山发展理念,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绿色矿山规划。

  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规定时限完成(2025年)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整改工作在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履行职责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评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加强跟踪督办,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升级改造的主体责任,全方面推进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改实效。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整改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和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市纪委监委对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启动问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矿山企业强制执行并启动黑名单制度。市检察院依法受理监督管理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开采工程和生产作业流程管理,避免诱发安全生产隐患。市能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露天煤矿排土场安全运作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火工品管理和破坏环境案件立案查处。市林草局和水务局负责指导矿山复绿植物类型选择和供水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专项资金预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矿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禁止运输车辆走便道。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职能加强抑尘、灭尘、固废排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拆除私搭乱建等工作。市电业局负责停止供电管理。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煤炭领域违规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和违规违法问题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难度大、问题多、情况复杂等真实的情况,市、区政府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业局围绕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重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实现审批、生产、安全、环保等所有的环节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各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保障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四)建立整治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各区政府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整改工作台账,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整改方案印发后,各区政府要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整改工作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推进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矿山开采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种种渠道加强地质环境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地质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公众对地质环境恶化的忧患意识与保护地质环境责任心,有效调动矿业权人、公众参与;各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政策、标准及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生态修复情况及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区政府和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的重要性,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切实发挥新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形成关爱和保护地质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