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5 04:19:40 来源: 产品展示
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持续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北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目标任务,打好
坚持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年底,实现年度农用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自治区考核要求内。
1.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自治区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体成果集成工作。深入分析北海工业公司特征,必要时开展典型行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加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利用广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和分析工作。推进农用地分类划定成果落地应用。利用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加强在产企业的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推进无主中高风险企业用地的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1.强力抓好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管控。动态更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推进实施减排工程,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行业,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提标改造;持续推进电镀、皮革、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入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审批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持续开展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原则,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大气、水或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本着“边治边查,以治为主”原则,持续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划定重点区域,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并限时推进整改工作,确保全面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总结一个”。(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参与)
3.逐步消除历史重金属污染问题影响。组织并且开展矿坑窿口、采矿废石堆场、冶炼废渣堆场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基本摸清污染分布、污染程度和风险水平。持续推进《广西重金属污染明显问题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按时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涉重污染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工信局等参与)
4.依法严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公布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依法对土壤开展定期监测,落实监测与信息公开责任。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于2021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规范做好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拆除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与实施;并按国家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汇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住建局等参与)加强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组织并且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变更工作,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理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市审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5.不断强化固态废料环境管理。持续开展社会源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污染排查整治加强危险废弃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涉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非法转移倾倒、洋垃圾走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按工作部署开展《北海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等年度工作任务,提升固态废料信息化监管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固态废料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北海海关及北海海事局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等参与)
6.继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持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工作。产粮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区)继续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7.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一处一策”原则,持续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严格全流程管理,持续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全面遏制城镇垃圾、工业固态废料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问题。(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1.巩固提升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等空间管控边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会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2.持续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制定“十四五”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各年度工作规划,以县(区)为单位全方面推进落实。总结农用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技术模式,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开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将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纳入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划定工作,严禁种植特定食用农产品;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排查辖区疑似污染地块,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限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
2.动态更新发布污染地块名录。及时将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全国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及时上传各环节材料。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规范开展评审工作。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3.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列入广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地块,杜绝进入用地程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制定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或“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模式,严格受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4.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县级相关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以上名录地块制定2021年度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5.强化从业单位和个人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在其网络站点进行公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相关报告或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检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加强从业单位管理,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1.扎实推进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实施。积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市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任务重点,统筹谋划项目,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提高项目储备质量,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实现项目储备常态化、制度化。(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2.加强中央土壤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生态环保资金审计和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察觉缺陷整改工作,并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项目实施监督力度和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执行率。根据自治区相关通知要求,2021年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到第四季度末资金执行率达到5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按照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统一部署,有序推动市辖区地下水污染源源头防控、地下水环境监视测定能力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地下水和地表水以及土壤协同治理修复等重点工作开展。持续开展废弃井风险排查,建立废弃井封井回填名单,筛选典型废弃井并组织并且开展周边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配合自治区开展重点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摸清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和监管水平,评估园区地下水环境风险,并结合区域整体发展布局和规划,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与管控重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对全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重点行业及工业聚集区、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的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编制北海市重点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谋划北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1.持续提高基层土壤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督性监测,识别企业污染土壤环境风险,为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加强基层土壤环境管理人员配备,强化技术培养和训练,建立土壤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提升土壤环境监管与执法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牵头)
2.进一步完善土壤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设。制定并实施《北海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标准规范、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技术审查要点及从业单位管理办法等管理文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3.继续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攻关力度。全力支持核心关键研发技术和转化应用,推动开展重金属污染农田安全利用、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等关键技术探讨研究及示范。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创新,研发推广适合我市的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和装备。(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市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政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各相关任务牵头部门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本季度相应的工作进展情况推送市生态环境局。二是依法公开信息。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十三五”期间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做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宣传解读,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对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参与)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渐完备政策措施,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土壤污染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逐步督促企业和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停地改进革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入运行,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产金额来源,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工作。
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相关方案、规划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问责问效,对各县区项目建设及整改情况做评估,对工作成效好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将评估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