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废堆放不当被罚100万!环境局:普通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还要拘留!

发布时间:2024-09-18 07:32:22   来源:  土壤环境

  一般固废堆放不当被罚100万!环境局:普通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最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还要拘留!

  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态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021年3月1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湘家荡的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是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通用零部件、塑料零件的制造和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西南角和厂房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的普通工业固废。经查,这些固废均为该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所产生的铁质边角料和压滤后非法贮存的袋装污泥。

  随即,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并对该企业负责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拟对该企业涉嫌露天堆放一般固废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对普通工业固废管理不重视,采取露天存放方式,未建设贮存设施(仓库)。在这里,要提醒产生固废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态废料的贮存管理工作,“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态废料”,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来源:嘉兴环保)

  新《固废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升了违法成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金额将由原来的1-10万元提升至10-100万元;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服装制衣、制鞋及鞋材加工厂产生的布碎、皮革边角料、海绵边料;注塑厂产生的废塑料;五金厂产生的废金属;还有废纸屑、废胶纸、废木屑以及其他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要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国家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处置的责任。

  1、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

  2、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减少产生。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无害处理。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委托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5、申报登记。需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年度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设置标志牌:

  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恶劣,处罚金额已提升至10-100万元;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严厉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包括:

  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7、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置。

  1.环境影响评价《固废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贮存场所《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4.制度台账《固废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5.排污许可《固废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委托人核实责任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双方强制缔约《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委托方报告义务《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4.连带责任《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1.省内利用、贮存、处置《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跨省利用《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注:《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名录》已于去年实施。如果相关企业还不能从中深刻吸取教训,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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