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1 21:11:10 来源: 市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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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到2023年年底,基本形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全省自行监测监管工作,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每年组织对各地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情况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情况开展抽查互查,对市(州)级生态环境局开展帮扶指导。各地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行监测制度落实情况、自行监测报告、采样分析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报告、调试检测报告、校准校验记录以及相关原始记录等资料。
监测部门做好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核查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情况抽查,配合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检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和环境执法机构。排污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根据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合规性核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超标排放、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对检查发现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或通过“吉林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平台”发现存在疑似问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单独或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或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过程、样品保存、分析化验等环节开展检查,将已查实的弄虚作假线索移交当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数据传输异常,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执法监测是支撑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健全环境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厘清各自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逐步探索垂直管理模式下的县区级“局队站合一”运行模式。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密切沟通配合,并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技术支持。
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各环节协调配合,完善排污单位执法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执法调查、依法处罚、信息公开等管理措施,构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问题销号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各地生态环境局根据执法需求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尤其应加强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运行管理粗放、治理技术不稳定排污单位的执法监测,加大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测,并加强对各地执法监测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监测能力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特色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商驻市监测中心或者资质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任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其开展执法监测。环境执法机构委托开展执法监测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充分发挥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监管作用,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
完善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专家库,发挥专家专业优势,指导全省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地方特征行业现场监测、自行监测执法检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公众,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生态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问题,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