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环境监测处)
发布时间:2024-01-11 21:11:22 来源: 市政环境
1. 组织拟订和实施生态保护规划,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市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办公室和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拥江发展、健康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内最清洁城市、质量强市、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工作。
2.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指导矿区复垦复绿、生态环境破坏恢复整治工作。
3.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并且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牵头综合考评中各区、县(市)、市级各部门生态文明(美丽杭州)考核工作。负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实绩评价,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指导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5.牵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指导组织全市生态补偿项目的申报管理工作。参与生态建设资金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6.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管理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视测定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统一规划相关工作。组织并且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牵头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有关技术规范的制定;牵头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方案。
7.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做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牵头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评估工作。
8.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视测定网。协调和指导全市环境监视测定站的资质认证、计量认证、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监测网络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环境监视测定报告制度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负责环境质量对外监测数据的审核。负责联系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9.承担调查处理本处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党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及生态环境信访,整改回复涉及本处职能范围内社会评价意见。
10.承担与本处工作职责相关的调研、信息公开、信息、统计、监督、检查,指导业务培训、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