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环保监管责任规定 明确20个部门职责
发布时间:2024-03-18 07:34:46 来源: 市政环境
哪类环境问题该归哪个部门管,岛城有了明白账。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出台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行具体规定。此举将提升我市的环境管理能力,杜绝出现环境问题后的推诿扯皮现象。为保证规定落实,我市还明确了监察部门的责任,对有关问题将实行一票否决。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徐美中
市政府出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采用条款式,共七章39条。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环保工作责任。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别作出规定。对环境保护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和住宅管理部门、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林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气象部门等20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的职责作了规定。
针对日常工作中,个别部门存在的对职责规定认识不清、监管不到位、监管合力不强等问题,依法合理界定有关部门职责,对其职责中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关系最密切、最核心的部分做了明确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做了规定。针对部分企业、事业单位逃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履责不到位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实际,从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加大环保投入、严格执行环保法律和法规规定、强化应急能力建设、落实监测责任、保障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市政府下发的文件,还从建立完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调度、分析、通报相关环境问题、有关部门相互协查、鼓励公众热情参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并明确了行政责任追究实施机关及移送机制。此外,还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非常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规定要求,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做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理应当积极努力配合。如此一来,发生环境问题时因权属不清可能带来的推诿扯皮现象,将得到杜绝。此外,规定还明确,环境保护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并明确了行政责任追究实施机关及移送机制。